财政部:企业未来三年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
发布时间:
2024-07-19 18:00
来源:

财政部公告,现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对于物流与供应链行业而言,这一政策无疑是一剂强心针,它直接降低了企业在技术改造上的成本负担,提高了企业投资于绿色智能技术的积极性。具体影响包括:
1. 加速绿色物流发展节能技术升级:企业可以投资于节能型运输车辆,比如电动或混合动力卡车,以减少碳排放。同时,仓库和配送中心可以通过采用高效照明系统、智能温控系统等节能措施,降低能耗。绿色包装材料:政策激励下,企业可能会更多地采用可回收、可降解的包装材料,减少塑料使用,这有助于降低废弃物产生和环境污染。路线优化与减排:运用数据分析和AI技术优化配送路线,减少空驶里程,从而降低燃料消耗和碳足迹。
2. 推动智慧供应链建设物联网(IoT)集成:通过在物流设备上安装传感器和RFID标签,实现货物的实时监控和追踪,提高供应链的可视性和可控性。自动化仓储与分拣:引入机器人和自动化系统,如自动导引车(AGV)和自动化立体仓库(AS/RS),提高仓库作业效率,减少人为错误。预测性维护:利用大数据分析预测设备故障,提前进行维护,避免因设备停机造成的供应链中断。
3. 增强企业竞争力成本节约:通过数字化和智能化改造,企业能够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如减少人力成本、降低库存持有成本,并且通过政策优惠节省税收。客户服务提升:智能供应链能够提供更快捷、更准确的交付服务,增强客户满意度,提升品牌形象。市场准入优势:拥有先进绿色智能供应链的企业更容易获得国内外市场的青睐,尤其是在那些重视可持续性和社会责任的地区。财政部此次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对企业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持。物流与供应链行业应抓住这一机遇,积极布局绿色智能转型,不仅为自身带来经济效益,也为国家的绿色发展和全球环境改善作出贡献。
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现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数据采集。利用传感、自动识别、系统读取、工业控制数据解析等数据采集技术,将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状态和环境状态等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实现对专用设备信息的监测和采集。
2.数据传输和存储。利用网络连接、协议转换、数据存储等数据传输和管理技术,将采集的专用设备数据传输和存储,实现对专用设备采集数据的有效汇集。
3.数据分析。利用数据计算处理、统计分析、建模仿真等数据分析技术,对采集的专用设备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实现专用设备故障诊断、预测维护、优化运行等方面的改进。
4.智能控制。利用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对专用设备监测告警、动态调参、反馈控制等功能进行升级,实现专用设备的智能化控制。
5.数字安全与防护。利用数据加密、漏洞扫描、权限控制、冗余备份等数据和网络安全技术,对专用设备的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进行强化,实现专用设备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明显提升。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四、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五、本公告所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九、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4年7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无车承运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