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布,交通物流、货运代理等地方性管理措施相应取消
发布时间:
2025-04-25 00:00
来源:
放宽物流相关准入措施
其中,删除17条地方性措施,涉及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森林资源损失鉴定、车辆租赁服务等。
新一版清单严格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根据国家在林草、药监、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金融、水利、教育、卫健、公安等领域的全国性法规,取消了相应的地方性许可措施。比如,在渔港经营、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交通物流经营、货运代理及货运信息服务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船舶设计修造修理,以及定点应急粮油加工等方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设置市场准入管理措施,所有地方性管理措施相应取消。酒类生产批发零售、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等,均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其他管理措施规制范围,地方也不能自行设立管理措施。相关修改充分体现了促进市场准入制度规则统一的鲜明导向。
清单越缩越短
经过2019、2020、2022、2025年四次修订,清单内的事项数量已由2018年版的151项压减至目前的106项,压减比例约30%,一大批行业准入限制得以放宽,各类经营主体都能看得见、摸得着、进得去,“宽准入”红利切实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了“清单越缩越短、市场越放越活”。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以清单形式将我国境内禁止和经政府许可才能够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汇总列出,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建立和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制定负面清单”的部署要求,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18年印发首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这项制度在全国全面实施,我国市场准入管理理念和模式实现重大转变,成为全球首个针对国内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主要经济体。
这项制度的核心要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国统一。也就是实行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全面统一市场准入制度规则。这是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具体来说,我国境内各类依法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类按要求编制的全国层面准入类清单目录,要全部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从而做到“一单尽列、单外无单”。
二是事权法定。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均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等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可依法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经济运行中面临突发重大风险的,部门可采取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但必须报党中央、国务院同意;部门规章和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不得违规设立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从而确保市场准入制度在法治原则下运行。三是公开透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内容、主管部门等向社会全面公开。对于涉及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各级政府还要公开法律法规依据、技术标准、许可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确保经营主体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合规进入,从而形成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安排,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四是“非禁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大企业、中小企业,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严禁各级政府部门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违规设置准入障碍,从而将“剩余决定权”赋予经营主体,推动企业在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实现高质量发展。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