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实施!这部法典要“上船”了!
发布时间:
2026-08-15 15:35
来源:
2026年8月15日,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提出21周年的日子,是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的日子。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整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10部环境类法律。
本期江小法结合船舶航行、作业全流程,梳理相关法律要点与实操提示,为帮助广大航运企业、船员准确理解法律规定,规避作业中的生态法律风险。下面就一起来学习吧!
PART.01
你的一个航次,法典管了几件事?
全国生态日
01
燃料加注与使用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燃油。
禁止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使用非机动车船用燃料。
02
污染物排放
内河: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海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有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03
压载水排放
国际航线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排放压载水,应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等效措施灭活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压载水。
04
岸电使用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使用清洁低碳能源的除外)。
05
污染防治全过程
防污设备和器材要配齐,防治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文书要合法有效;涉及污染物、压载水的排放及操作,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规定开展监测、监控,并如实记录、保存。
06
防污染报告义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件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就近的负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报告。
PART.02
红线踩了,罚多少?
全国生态日
内河排污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排放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1万 ~ 10万元
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万 ~ 20万元;逾期不治理的,指定单位代为治理,费用由船舶承担。
海上排污
船舶向海域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10万 ~ 50万元
不合规压载水排放
国际航线船舶在内河排放不符合规定的压载水。
2万 ~ 20万元
向海洋排放不合规压载水和沉积物的,2万 ~ 10万元。
防污染文书、设施设备
未配备防污设备器材,或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污证书文书。
5000元 ~ 5万元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操作规程与记录
排放及操作未遵守规程、未监测监控,或者未如实记录并保存。
5000元 ~ 5万元
岸电使用
海港: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不按规定使用岸电。
1万 ~ 10万元
情节严重的,10万 ~ 50万元。
提示:长江沿线港口靠泊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岸电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四)款。
PART.03
给船员的 4 条实操建议
全国生态日
记录簿如实填
1
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的每一笔,都是将来证明你清白的重要证据。记录造假,比排污本身更难辩解——因为那是故意。
污染物按规矩交
2
送交接收单位的单据、联单要留存。查到岸上接收记录对不上船上台账,就是最直接的排污线索;反过来,单据齐全就是最有力的自证。
设备别动手脚
3
舷外排污水阀、旁通管、铅封——一旦查出私自改装或者绕过处理装置,性质立刻从"操作不当"变成"逃避监管方式排放",罚则和后果完全是两回事。
出了事,第一时间报告
4
法典把报告写成了法定义务;而"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又是明确的从轻情节。捂着不报,只会让性质从"过失"滑向"恶意",从从轻变成从重。
长江大保护,功在日常,重在细节。希望广大航运从业者绷紧生态这根弦,以法治护航碧水奔流,以实干守护一江安澜,共同推动长江航运高质量、绿色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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