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涉道路运输核心条款速览
发布时间:
2026-08-15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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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基础性法律,法典共5编、1242条,对现行30余部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性整合。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上升为法律义务,诸多条文直接涉及道路运输行业。小编从四个维度梳理法典对道路运输行业的核心影响。
一、行业总体:绿色转型成为法定义务
影响1:企业须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
道路运输企业作为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不仅是社会责任,更是法律义务。
法条依据: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影响2: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上升为法律要求
法典明确将“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作为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路径,要求推动铁路、公路、水运、航空不同运输方式合理分工、有效衔接,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
法条依据:第一百八十九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
法条依据:第九百四十五条 国家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完善交通运输网络,推动铁路、公路、水运、航空不同运输方式合理分工、有效衔接,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国家建设绿色交通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低碳交通运输工具,推动使用清洁动力,积极引导绿色出行。
影响3:绿色出行与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法典倡导绿色出行,要求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同时,国家通过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
法条依据:第二百一十九条 国家倡导绿色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影响4:在用车辆排放检验更加严格
在用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法条依据: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影响5:未达标车辆须强制报废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国家鼓励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报废。
法条依据:第二百二十九条 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影响6:重污染天气可限制车辆行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启动应对预案时,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法条依据:第二百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对预案,根据应对的需要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应对措施。
影响7: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有规可依
各级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时,须综合考虑道路、城市轨道等交通设施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机动车须按规定使用消声器和喇叭,禁止擅自改装造成噪声污染。
法条依据:第五百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法条依据:第五百七十六条 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二、货运物流:运输过程管控全面升级
影响8:重点用车单位须加强重型货车污染防治
重型货车使用较多的重点用车单位,须将运输及装卸环节排放管理纳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法条依据:第二百二十条 重型货车使用较多的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运输及装卸环节排放管理纳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
影响9:散装物料运输须密闭防扬尘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须采取密闭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规定路线行驶。
法条依据:第二百四十一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影响10:危险废物运输要求更加严格
运输危险废物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法条依据:第五百三十七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三、运输装备: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控
影响11:新车排放标准更加严格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产品。
法条依据:第二百二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
影响12:新车出厂须经排放检验并信息公开
新生产的机动车及其发动机须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须向社会公开。
法条依据:第二百二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影响13:生产企业须公开排放及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法条依据:第二百二十六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影响14: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正式确立
国家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召回制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或存在不合理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形且属于设计、生产缺陷的,生产企业应当召回。
法条依据:第二百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存在不合理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形,属于设计、生产缺陷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影响15:机动车设计须考虑全生命周期环境影响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开展绿色设计。机动车等产品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法条依据:第九百七十二条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开展绿色设计,推动绿色设计应用。电器电子、机动车等产品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有害物质源头减量和替代。
影响16:报废车辆及动力电池须规范处置
废旧动力电池等产品的拆解、处置应当加强污染防治,按照规定开展精细化、无害化拆解、处置。禁止将报废机动车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回收、拆解。
法条依据:第五百二十三条 废旧动力电池等产品的拆解、处置应当加强污染防治,按照规定开展精细化、无害化拆解、处置。
法条依据:第五百二十四条 禁止将报废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四、汽车后服务:维修与检测行为全面规范
影响17:监管部门可开展监督抽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重型汽车使用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法条依据:第二百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重型汽车使用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影响18:维修单位须按规范维修使车辆达标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符合排放标准。
法条依据:第二百二十六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使其符合排放标准。
影响19:严禁篡改、屏蔽排放控制系统
机动车所有人不得以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维修单位不得提供此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排放控制系统。
法条依据:第二百二十六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不得以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单位不得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标志着道路运输行业正式进入“绿色发展有法可依、污染防控有据可循”的新阶段。从运输结构调整到车辆全生命周期管理,从排放检测到维修服务规范,法典为行业划定了清晰的法治红线,也为绿色转型指明了发展方向。广大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适应新规,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在守法合规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来源:交通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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